泊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责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履职行为,健全执法监督体系,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规范、公正、文明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责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监督、权责对等实事求是、惩教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聚焦执法全过程,强化事前
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督,确保执法权力规范运行。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恪守执法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二章 履职尽责基本要求
第五条 执法人员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禁无资格、未持证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确保执法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不得有下列不作为、
慢作为情形: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法申请、投诉举报,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拖延办理: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制止、查处,放任违法行为发
生;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执法案件办理,无正当理由超期办结;
(四)对上级交办、转办的执法事项,敷衍塞责、拖延推进,未按要
求落实;
(五)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执法职责的情形。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执法言行,坚持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乱作为、不当作为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行为
(二)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三)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人情执法:
(四)泄露执法工作秘密、行政相对人隐私及商业秘密;
(五)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违法违规、不当执法的情形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制作、使用、保管执法文书,完整留存执法证据,及时归档执法案卷,确保执法档案规范完整;严格遵守执法
装备、执法数据管理规定,不得违规使用、损毁执法设备和资料和资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建立全方位、多维度的执法履职监督体系,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资格及持证上岗情况;
(二)执法职责履行、法定程序执行情况;
(三)执法案件办理质量、案卷规范情况:
(四)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
(五)执法纪律、职业道德遵守情况
(六)投诉举报、执法争议处理情况
(七)执法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执法履职事项
第十一条 采取以下方式开展执法履职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督。由单位法制监督部门、纪检部门牵头,通过现场巡
查、执法记录仪视频抽查、案卷日常评查等方式,对日常执法活动进
行常态化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执法行为
(二)专项监督。针对重点执法领域、突出执法问题,定期开展专项
执法检查、专项督查,重点排查履职漏洞、执法风险,督促整改规范
(三)案件评查。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对案件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程序合规、文书规范等进行全面核查,通报评查结果,督促问题整改。
(四)投诉举报监督。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邮箱,
对群众反映的执法人员履职问题,及时受理、核查、处理并反馈,主
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述职评议。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履职述职,结合工作实绩、
群众评价、监督情况,进行履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六)责任追溯。对执法过错、失职渎职行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倒查履职责任,确保监督问责到位。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存在违法违规执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责
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
一定后果的,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多次发生违规履职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违规履职造成严重后果、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
(四)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追责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违规履职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监督核查,主动整改问题、消除影响的;(三)因不可抗力、行政相对人隐瞒关键事实等非主观原因,导致履职出现偏差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免予追责的情形。
第五章 考核与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将执法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级晋升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荣誉评定、职务调整直接挂钩。
第十六条 对严格依法履职、工作实绩突出、群众评价良好的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奖励,优先推荐评先评优、晋升晋级。
第十七条 对履职不力、违规执法受到责任追究的执法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依规扣减绩效分值;情节严重的,暂停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直至取消执法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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