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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21-01-18   来源:

四营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镇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系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

(二)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权限;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结果;

(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五)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六)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七)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以通过泊头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为原则,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

第七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机关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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